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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57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57 號聲 請 人 華辛寒

何季霖上列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 65 年 12 月

13 日衛署醫字第 131621 號函文(下稱系爭函文),將把脈(脈診)一概評價為醫療法上之「醫療行為」,而以刑事處罰,並處以最低本刑 6 個月以上(且不得易科罰金),此一規範不分情節,逾越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與平等原則,並對人民之人身自由、一般行動自由與職業自主、財產權及訴訟權造成過苛侵害,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函文非屬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此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