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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58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58 號聲 請 人 周秉宏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4 年度上易字第 227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 320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所竊之物係一時暫用,並未將該物隨意棄置、毀損,而主動歸還原處,聲請人所犯係屬使用竊盜非系爭規定之竊盜罪,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規不當,顯然牴觸憲法第 7條平等權;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主觀之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之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