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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7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7 號聲 請 人 彭鈺龍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485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理 由

一、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485 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本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部分既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