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70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70 號聲 請 人 謝宗憲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684 號裁定有應更正之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684 號裁定理由欄一關於「已免除被告不必委任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已免除抗告人委任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憲法法庭審查庭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

50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684 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