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026 號聲 請 人 杜咏芳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傷害案件,據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5198 號刑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惟查,本件聲請書僅記載聲請人就原因案件所涉程序事實之主張,並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