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037 號聲請 人 卓東瑩上列聲請人認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115 年度上聲議字第 1053號不起訴處分書,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115 年度上聲議字第 1053 號不起訴處分書(下稱系爭處分書),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處分書非屬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之依法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之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佳微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