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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060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060 號聲 請 人 吳宸吉上列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0年度上易字第 361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牴觸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第 13 條宗教自由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項第 4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482 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應為最終判決。又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係於中華民國 111 年 2 月 10 日作成並完成送達,而聲請人遲至 115 年 4 月 14 日始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越上開規定所定之法定期間。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6-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