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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078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078 號聲 請 人 卓東瑩上列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114 年度偵字第15306 號不起訴處分書及高等檢察署 115 年度上聲議字第1006 號處分書(下併稱系爭處分書),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處分書非屬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此向憲法法庭聲請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6-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