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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109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109 號聲 請 人 施老安(兼如附表所示張本武等22人之被選定人)上列聲請人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年上字第 57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34 條、第 36 條、第 37 條、第 39 條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人持該確定終局判決已多次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迭經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1773 號、第 1943 號、113 年審裁字第 381 號、第 553號、第 693 號、114 年審裁字第 53 號、第 258 號、第

471 號、第 668 號、第 988 號、第 1384 號及 115 年審裁字第 285 號、第 723 號等裁定(下併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予以不受理。聲請人認系爭憲法法庭裁定存在法規規定的瑕疵,爰聲請再審為憲法法庭審判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所陳,係對上開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與憲訴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