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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112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112 號聲 請 人 張正叡上列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統一解釋,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9 年度國抗字第

3 號民事裁定(聲請人誤載為「 19 國抗自 3 號」,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未將無過失主義之定義予以明文規範,對於法律適用之空白授權亦未設合理前提,故請求確認國家賠償法第 5 條、第 6 條及第 8 條有無違背憲法第 23 條與第 24 條之意旨,爰聲請統一解釋法律。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84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對系爭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抗字第 1309 號民事裁定以逾越相當期間為由,認再抗告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是系爭裁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統一解釋法律。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