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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13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131 號聲 請 人 雷祥鈴上列聲請人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下稱專技人員),係受僱執業,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下稱健保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目規定,以民營機構之受僱者身分加保全民健康保險(下稱健保)。惟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上字第 562 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擴張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 84 年 7 月 4 日衛署健保字第 84031133 號函及衛生福利部 110 年 2 月 20 日衛部保字第 1101260048 號函(下併稱系爭函釋)之解釋內容,以每週執行業務是否達 12 小時以上,區分為專任人員及非專任人員,縱容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剝奪聲請人事實上為健保受僱身分,以聲請人每週執行業務未達 12 小時,強制聲請人必須以自行執業登記為健保投保單位,而豁免雇主對每週工作時數未滿 12 小時之部分工時員工之投保義務,故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15 條、第 23條、第 80 條及第 172 條規定,應受違憲宣告;又系爭函釋以受聘執業每週未達 12 小時即喪失受僱投保身分,牴觸法律及法規命令而無效。爰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函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行政機關所為之解釋函令,如僅就法律之解釋適用等表示意見,自非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之法規範,是法院於形成裁判法律見解時,如予以援用,而使之構成裁判法律見解之一部,該見解當屬法院基於依法獨立審判,所為解釋或適用法律之結果,自應於裁判憲法審查一併審酌(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11 號判決理由第 21 段參照)。查系爭函釋係行政機關就何種情形該當健保投保單位之專任人員,該投保單位有為其投保健保之義務,所為之釋示,是聲請人就系爭函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實係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援引系爭函釋所表示之見解是否違憲予以爭執,爰於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之裁判憲法審查併予審究,先此敘明。

三、又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 60 條第 6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所明定;且同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係以:系爭函釋僅是在闡述每週工作時數未滿 12 小時之非專任員工即部分工時員工,其雇主無依健保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前段規定為其投保健保之義務,並非否認投保 3 單位仍得依據健保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目或第 3 目規定,為部分工時員工投保健保;以及第一審判決所為聲請人為正在診所執業之專技人員,但非屬該診所專任員工,故該診所並無依健保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前段規定,以雇主身分為聲請人投保之義務,且該診所亦未辦理聲請人之投保事宜,則聲請人尚非健保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 目至第 4 目之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或本身為雇主,故應依同款第 5 目以專技人員自行執業,自行成立投保單位之論斷,於法尚無不合等理由,認聲請人之上訴為無理由,而予以駁回確定。

五、核聲請意旨所陳,無非係持其就雇主有無義務為部分工時員工投保健保之主觀見解,泛言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憲,尚難認對於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