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145 號聲 請 人 陳俞志上列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5年度上易字第 130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牴觸憲法,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主張意旨略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查無積極證據,僅憑聲請人以香奠白包包裝訴狀轉送告訴人之行為,即推定聲請人具有恐嚇故意,實質免除檢察官舉證責任,轉由聲請人承擔證明自己無罪,該判決之推理過程逸脫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論理法則及第 161 條無罪推定原則,侵害憲法第 16 條所保障之人民訴訟權與正當法律程序;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認「香奠白包依社會通念,足令一般人感覺寓有加害生命身體之意」,然民間習俗對白包之嫌惡,屬主觀心理之不快或忌諱,非聲請人所能掌握,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將主觀忌諱等同於客觀恐嚇之認定,違反經驗法則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核聲請人所陳,僅係以一己之見,就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而為爭執,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