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149 號聲 請 人 梁家華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4 年憲裁字第 79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4 年憲裁字第 79 號裁定(下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僅 8 名大法官參與,且有 2 名大法官表示不同意,已違反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爰請求撤銷系爭憲法法庭裁定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憲訴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