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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152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152 號聲 請 人 彭鈺龍上列聲請人為聲請大法官迴避案件,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請憲法法庭全體大法官迴避,卻經憲法法庭 115 年憲裁字第 6 號裁定(下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違法予以駁回,剝奪聲請人請求解釋憲法之權利,是系爭憲法法庭裁定屬違憲裁定,爰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係主張系爭憲法法庭裁定違憲,並侵害其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而聲請解釋憲法。核其聲請意旨,仍屬對前開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是本件聲請與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未合,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