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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178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178 號聲 請 人 呂振瑋上列聲請人為撤銷假釋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欲向法務部提起復審,卻遭法務部回函告知聲請人所提復審已逾監獄行刑法第 121 條所定期間,將為復審不受理之決定;法務部矯正署復未將撤銷殘刑通知書送達聲請人,致聲請人錯過法定上訴期間,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並未表明係就何裁判提起本件聲請,綜觀其聲請意旨,係請求就法務部通知聲請人所提復審已逾期之法務部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19 日法授矯教字第 11503001020號函(下稱系爭函)為憲法審查。系爭函並非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之裁判或法規範,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或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未合,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