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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205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205 號聲 請 人 林瑜亮上列聲請人為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遭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員警以涉犯詐欺犯行為由查扣手機,聲請人嗣後已獲不起訴處分,然該手機除未歸還聲請人外,竟據以作為其他案件證據使用,爰聲請解釋憲法第 8 條、第 12 條、第

22 條、第 23 條及第 24 條等規定。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之主張,並未表明係就何一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何一法規範聲請憲法審查,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