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227 號聲 請 人 許晉端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970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前持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3688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725 號裁定以其聲請已逾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所定之法定期限,而予不受理後,迭次聲明不服並請求再次對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為審查,而迭經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在案。聲請人復於中華民國 115 年 6 月 3 日對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970 號裁定(下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提出「憲法訴訟陳述意見書」,主張其聲請並未逾越憲訴法所定不變期間,且已敘明並未對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爰請求宣告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本件聲請意旨所陳,仍屬對系爭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與憲訴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 15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