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246 號聲 請 人 謝宗憲上列聲請人因其他請求事件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5 年度聲再字第 455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肯認原審要求聲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見解,又未審理聲請人之再審聲請即以裁定駁回,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審判獨立原則,牴觸憲法第 16 條(聲請人誤植為第 8 條)、第 24 條規定,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核其聲請意旨,聲請人應係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佳微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