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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25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251 號聲 請 人 張富凱上列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及第 7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就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421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查系爭裁定非屬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亦未據其他確定終局裁判而為本件聲請,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要件不合。況系爭裁定係由審查庭作成,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明不服。綜上,本件聲請不合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