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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252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252 號聲 請 人 陳旭騰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國小上字第 1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為聲請標的,聲請憲法訴訟,其聲請意旨略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反民事訴訟法強制調解規定,無視當事人適格與必要共同訴訟原則,且對明確客觀事證拒絕實質審查,侵害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及第

15 條財產權,請求予以廢棄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等語。綜觀聲請書內容,聲請人應係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理,先予敘明。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向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請求國家賠償,經第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再經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予以駁回,是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僅涉及國家賠償請求爭議,無涉共有土地分割與調解問題。綜觀聲請書所陳,無非爭執與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內容無關之某共有土地分割訴訟之審理程序問題,未見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