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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256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256 號聲 請 人 蔡志強上列聲請人因延長羈押抗告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書狀明確表明其係就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抗字第 320 號刑事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以外的『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並非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惟查,依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僅得依法定要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或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以外之憲法審查程序,是其聲請於法不合,其情形亦無從補正。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