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35 號聲 請 人 楊中鋐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聲請案卷內文書,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聲請駁回。
理 由
一、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前已作成解釋之案件,機關基於司法目的,為行使職權、適用法律所必要,得填具聲請書,請求付與集管且未逾管理保存年限,而得供閱覽部分卷宗之電子卷證;第一項聲請,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下稱憲法訴訟卷宗保存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並非機關,以其與臺中市政府訴願事件,有引用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卷宗內容之必要為由,依憲法訴訟卷宗保存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勾選「基於司法目的,為行使職權、適用法律所必要」而提出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卷宗保存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未合,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