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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24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241 號聲 請 人 彭鈺龍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562 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憲法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 項及第 173 條等規定向司法院聲請釋憲,憲法法庭 114年審裁字第 1562 號裁定拒絕解釋憲法職務,侵害聲請人合法釋憲權利,已牴觸憲法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562號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大法官 尤伯祥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