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289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289 號聲 請 人 林義淋上列聲請人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9 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9 條規定有違反一罪一罰原則、一事不再理原則、平等原則、不溯及既往原則及憲法第 8 條等違憲疑義,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並未提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其聲請不備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要件,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