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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290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290 號聲 請 人 丁致良上列聲請人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0 年度附民上字第 151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提審法及刑事訴訟法第 242 條第 1 項前段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 8 條,應受違憲宣告。(二)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401 號裁定(下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違反憲法實質正義要求,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持系爭判決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1204 號裁定不受理後,迭次聲明不服而迭經憲法法庭裁定予以不受理在案。本件聲請人引為確定終局裁判之系爭憲法法庭裁定,即以聲請人係請求再次對系爭判決及系爭規定為審查,性質上屬對憲法法庭裁定不服,而予不受理。綜觀本件聲請意旨所陳,核屬對系爭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與憲訴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