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295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295 號聲 請 人 廖文良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877 號、第 1231 號及第 1524 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4 年憲裁字第 877 號、第1231 號及第 1524 號裁定,均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其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就上開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之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