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218 號聲 請 人 彭鈺龍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理 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607 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本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部分既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