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343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343 號聲 請 人 饒秀美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708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認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708 號裁定違憲滅證,核屬對之聲明不服,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