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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369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369 號聲 請 人 謝宗憲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684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684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隨意曲解聲請人所提 114 年度憲民字第 1440 號聲請案之聲請狀內容,爰就系爭裁定聲請更正錯誤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諭知不受理之理由有所爭議,而聲請更正,核屬對該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