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376 號聲 請 人 王千瑜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迴避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抗字第 88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之 1、第 73 條、第 98 條之 4、第 104 條、第 265 條、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及第 95 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一)、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20 條、第 266 條、第 278 條、第 283 條、民事訴訟法第 32 條至第 38 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二)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二,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又聲請意旨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一違憲云云,尚難謂已具體敘明該裁定及規定等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