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377 號聲 請 人 王千瑜上列聲請人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聲再字第 580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之 1、第 73 條、第 98 條之 3、第 104 條、第 265條、第 266 條、第 278 條、第 283 條、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 95 條等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人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客觀上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究有何違憲之處,是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