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3 號聲 請 人 彭鈺龍上列聲請人為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370 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暨暫時停止適用憲法訴訟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聲請不受理。
二、 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370 號裁定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規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解釋憲法暨暫時停止適用憲法訴訟法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意旨所陳,係就上開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至聲請人聲請暫時停止適用憲法訴訟法部分,應認聲請人之真意係聲請暫時處分,本件聲請既不受理,聲請人之暫時處分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