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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463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463 號聲 請 人 張睿函送達代收人 張隆成上列聲請人為國民年金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698號裁定(下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以聲請人持以聲請憲法審查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113 年度訴字第

213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為由,而予以不受理,顯屬誤引誤裁,復未指明聲請人之聲請何以與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未合,係違反憲法第 16 條、第 23 條之違憲不受理裁定;(二)依憲法訴訟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之反面意旨,系爭憲法法庭裁定應不生實質確定力,聲請人得持系爭判決更行聲請,爰請求憲法法庭為宣告法規範及裁判違憲或統一見解之判決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