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470 號聲 請 人 林宏澤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後二次犯施用毒品之罪間隔已逾 8 年,依法應受觀察勒戒,惟中華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聲字第 4991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未依法撤銷同院 100 年 12 月 12 日之定應執行刑裁定,已違背憲法之宗旨,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收受系爭裁定後,原得提起抗告而未提起,是系爭裁定並非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所規定之要件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