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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485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485 號聲 請 人 王燕聰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2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 77 條第 2項第 2 款規定剝奪聲請人再社會化之機會,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罪責原則、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牴觸憲法第 7 條及第 23 條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遭系爭判決論罪處刑,聲請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4 年度上訴字第 2099 號刑事判決(下稱第二審判決)認聲請人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二)聲請人對第二審判決原得依法提起上訴而未提起,故系爭判決與第二審判決均非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執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要件有所未合。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