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509 號聲 請 人 彭鈺龍上列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7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係準用憲法訴訟法相關規定作成,違反憲法所定解釋憲法方式;憲法訴訟法牴觸憲法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等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爰聲請停止準用憲法訴訟法,並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裁定非屬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亦未據其他確定終局裁判而為本件聲請,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要件不合。
至聲請人聲請停止準用憲法訴訟法部分,非屬人民依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得聲請之事項,此部分之聲請亦於法不合。綜上,本件聲請均不合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