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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510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510 號聲 請 人 白晶晶送達代收人:謝宜羣上列聲請人因加重詐欺聲請再審之再抗告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加重詐欺聲請再審之再抗告案件,認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抗字第 1260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違反憲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8條保障之實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第 16 條訴訟權,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已於中華民國 113 年 8 月 13 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遲至 115 年 1 月 22 日始提出本件聲請,其聲請顯已逾越法定期限。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