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657 號聲 請 人 蔡佳純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269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前曾向憲法法庭提出解釋憲法聲請書,經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269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不受理後,提出本件異議狀,認系爭裁定似仍有再審查之必要,以昭憲法照顧庶民之初衷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異議狀」之主張,核係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大法官 尤伯祥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