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616 號聲 請 人 廖麗綢上列聲請人為請求給付薪資、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回復原狀,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不受理。
二、本件回復原狀之聲請駁回。理 由
一、聲請意旨原略以:聲請人自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30 日起,為請求給付薪資、損害賠償等事件,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案共 11 件,均遭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然憲法法庭對上開聲請案未為判決或實體裁定,係因大法官未達法定人數無法開庭所致,有鑒於憲法法庭自 114年 12 月 19 日後已恢復開庭,爰就聲請人曾提出之 11 件聲請案補行聲請。繼又具狀就該等聲請案聲請回復原狀。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前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補行聲請」方式,請求憲法法庭重新審理上開 11 件聲請案,核此部分聲請意旨,實質上係對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聲明不服,與上揭規定有違,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次按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得聲請回復原狀。本件對上開 11 件聲請案回復原狀之聲請,核與該規定之要件不符,亦應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