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754 號聲 請 人 廖文良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295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因案件所涉毀憲亂政始於民國 43 年度,雖經 50 年度最高法院判決確定,然至今並未把後遺症等撤銷,為回復先父不動產之權利,就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295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請統一解釋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之主張,核屬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