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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76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76 號聲 請 人 彭鈺龍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理 由

一、按聲請人不得對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不服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1440 號裁定,爰依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本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部分既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