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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774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774 號聲 請 人 洪貹發

周月琇上列聲請人認都市計畫法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彰化縣○○鄉○○路○段 000 號及

000 號之違章建築,自中華民國 100 年即列管代拆,卻因都市計畫法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就違章建築未明定罰則及應限期拆除,致彰化縣政府持續以拖代拆,而認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制度,係以人民就其所遭受之不法侵害,依法用盡審級救濟為聲請要件。本件聲請人僅列系爭規定為憲法審查客體,未提出係據何確定終局裁判,核與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