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789 號聲 請 人 謝汶樺上列聲請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286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聲請逾越法定期限為由予以不受理。然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限制人民應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 6 個月內聲請憲法審查,顯然剝奪人民請求救濟之權利,已牴觸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原則之意旨,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8 條、第 16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權及訴訟權,爰對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意旨明指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並未主張並指明其所受之何一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業經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後,該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有牴觸憲法之情,已與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不合。又聲請意旨或隱有不服系爭裁定而為本件聲請之意,然系爭裁定係由憲法法庭審查庭作成,依憲訴法第 39 條之規定,聲請人亦不得對之聲明不服。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之要件不符,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