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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702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702 號聲 請 人 游名鴻上列聲請人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網家公司)訂購冷氣,該公司並提供基本安裝服務,惟進行安裝時,聲請人住處之房屋主樑卻遭施工人員破壞,致影響結構安全,聲請人遂向該公司提起損害賠償之訴。關於請求懲罰性賠償金部分,經第一審法院駁回後,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亦遭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上字第 71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然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疏未審酌聲請人與網家公司間調解筆錄未經法院核定,復未依職權調查釐清雙方間之調解真意,遽認兩造調解成立,具和解契約之效力,聲請人同意拋棄房屋價值減損之損失請求權外其餘民事法上請求權,顯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5 條、第 16 條保障之財產權與訴訟權,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意旨核係徒憑其個人主觀之見解,單純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而為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