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722 號聲 請 人 洪貹發
周月琇上列聲請人認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再鑑界案件作業要點,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於辦理土地分割時,違反法院判決意旨,致生圖地不符之情形(即地籍界址與建號建物位置不符);嗣經彰化縣政府再鑑界後,仍未就前開錯誤予以更正,爰就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再鑑界案件作業要點,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而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憲法法庭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亦為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款所明定。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未表明係執何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憲法法庭為違憲宣告之判決,核與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不符,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