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728 號聲 請 人 詹峰庚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 年度上訴字第 541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4947 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確定,並於中華民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完成送達。聲請人遲至 115 年 03 月 04 日始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越法定期限,其聲請為不合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大法官 朱富美書記官 朱倩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