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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73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73 號聲 請 人 蕭美珊送達代收人 張鈞棟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147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惟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147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竟援引原因案件下級審法院之誤解而逕行不受理,實質上剝奪聲請人依法提起憲法訴訟之權利,構成對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與第

16 條訴訟權之侵害,聲請人爰提出本補正暨更正聲請,請求撤銷系爭裁定,恢復原聲請案件之實質審查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之主張,核係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