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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734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734 號聲 請 人 林正庸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 241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 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4 年度上訴字第 231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聲請人不服,復提起上訴,終經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5586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確定後,提出本件聲請。聲請意旨略以:本票應不屬有價證券,系爭判決一及二所適用之刑法第

201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無效;車禍撞死人之過失致死者才判刑 8 個月,聲請人寫張借據,竟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3 年,判決顯已違反比例原則,且聲請人經他案刑事判決認定罹有中度精神障礙,應依刑法第 19 條規定不罰。爰就系爭判決一、二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 60 條第 6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所明定;且同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執其主觀意見泛言系爭規定無效,並就系爭判決一之認事用法當否事項為爭執,尚難認對於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以及系爭判決一、二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