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866 號聲 請 人 丁致良上列聲請人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111 年度中秩字第 9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其所適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5 條第 1 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8 條、第
22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權與隱私權。
(二)另聲請人前曾以系爭裁定及系爭規定有上開違憲情形為由,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335 號裁定(下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以其逾越聲請法定期限、對憲法法庭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等理由,予以不受理。系爭憲法法庭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9 條等規定顯違反憲法實質正義之要求。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前執系爭裁定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經系爭憲法法庭裁定予以不受理。核本件聲請意旨仍照錄該前案所述之違憲理由聲請憲法審查,或請求再次對系爭裁定及系爭規定為審查,性質上均屬對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聲明不服,與上揭憲法訴訟法規定有違,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