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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886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886 號聲 請 人 許福勝送達代收人 葉孟純上列聲請人因房屋稅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共有人之坐落臺中市之房屋,分設有兩個房屋稅稅籍,均遭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違法課徵 111 年度房屋稅,聲請人雖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仍未獲救濟,因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下稱中高行高等庭) 114 年度簡上字第 14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臺中市房屋地段等級調整率標準第 3 點第 3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財政部中華民國 70 年 7 月 14日台財稅字第 35738 號、62 年 5 月 23 日台財稅字第33835 號函(下併稱系爭規定二),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而系爭裁定擅將系爭規定一適用對象限縮,且將陽台、樓梯、停車空間等不包含於房屋稅條例第 2 條規定所定義之房屋在內之空間,計入房屋課稅面積之一部,並有消極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 125 條第 1 項及第 189 條第 1 項之情事,顯然違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3 條第 3項規定及租稅法定主義,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爰就系爭裁定、系爭規定一及二,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 60 條第 6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所明定;且同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此等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經查:

(一)聲請人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之課徵 111 年度房屋稅處分,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下稱中高行地方庭)予以判決駁回後,聲請人提起上訴,經中高行高等庭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聲請人仍不服,對上述中高行地方庭之判決(下稱原確判),提起再審之訴,經中高行地方庭 113 年度稅簡再字第 2 號判決予以駁回後,聲請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綜觀本件聲請意旨,本件聲請應以中高行地方庭 113 年度稅簡再字第 2號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二)又行政機關所為之解釋函令,如僅就法律之解釋適用等表示意見,自非屬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之法規範,是法院於形成裁判法律見解時,如予以援用,而使之構成裁判法律見解之一部分,該見解當屬法院基於依法獨立審判,所為解釋或適用法律之結果,自應於裁判憲法審查一併審酌(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11 號判決理由第 21段參照)。是聲請人就系爭規定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核係以確定終局判決有援引系爭規定二所表示之見解是否違憲予以爭執,應認屬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範圍。

(三)確定終局判決係以:聲請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雖主張原確判有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1 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然原確判所為法律上判斷並無所適用法規有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之解釋或憲法法庭之裁判意旨明顯牴觸,亦無何消極不適用法規致顯然影響判決結果之情形等理由,認其再審之訴為顯無理由,予以駁回。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無非僅係泛言系爭規定一及確定終局判決違憲,尚難認對於系爭規定一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以及對確定終局判決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憲訴法規定有所未合,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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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6-05-05